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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政府系统市级临时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政府系统市级临时机构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工作作风的《八条规定》,经1999年10月20日第25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对重庆直辖以来至1999年7月底止成立的政府系统83个市级临时机构分四种情况调整:
  一、保留。对工作确有需要,成员没有大的变更的临时机构予以保留。共21个,占25.3%。
  二、调整。对工作需要,但成员有较大变更的临时机构予以调整。共3个,占3.6%。
  三、合并。对职责相近的临时机构予以合并。共14个,占16.9%。
  四、撤销。对职能可由常设机构承担或没有很大必要存在的临时机构予以撤销。共45个,占54.2%。
  五、今后,政府系统市级临时机构调整成员,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由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以该临时机构名义行文;成立阶段性的临时机构,发文时注明“工作结束后,机构自行撤销”字样;成立临时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只确定成员单位,不确定到人,以便减少调整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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