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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虹冠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虹冠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价营字[1999]360号 1999年11月24日)


铁道部第十二工程局海南振海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为平衡价格水平,促进我省住宅业的健康发展,经审核,决定调整虹冠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综合服务管理费
  营业性用房由1.9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1.80元/平方米.月;办公(商住)用房由1.6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1.50元/平方米.月;纯生活用房1.04元/平方米.月,调整为1.00元/平方米.月。
  二、公共设施养护费由0.6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0.40元/平方米.月。该项费用应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车辆停放管理费(露天停车场)
  固定位:汽车90.00元/辆.月,摩托车20.00元/辆.月,自行车6.00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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