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校长,做到人权与事权的统一。认真开展中小学校长继续教育,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积极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和任期制,有计划地安排优秀中小学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并把它作为评优表彰的优先条件。根据新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加强省、市(州)对高校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高校领导及管理干部培养、任用制度,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推进竞争上岗,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要按照培养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选配好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认真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搞好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通过学习和锻炼,造就一批能够带领广大教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的学校领导及管理干部队伍。
五、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保证教育优先适度超前发展
22、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教育投入。保证做到《
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努力实现4%的目标。
23、逐步提高省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自1999年起至2003年的5年中,提高省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按上年省级财力安排的支出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国办发[1998]23号)精神,从2000年起,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在保证职工工资等必保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安排一定比例,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从2000年开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预算外收入不再实行财政分成。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和监督。
24、依法加强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管。确保城乡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确保完全用于教育。为确保城乡教育费附加的足额征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有关规定制定奖惩办法。积极支持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的发展,并继续实行优惠政策。
25、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拨款办法,充分发挥教育拨款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政府的教育拨款主要用于保证普及义务教育和承担普通高等教育的大部分经费。地方政府要确保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并做到专款专用。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适当增加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教育储蓄、教育保险和助学贷款制度,完善奖学金制度。积极运用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继续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投资办学和捐(集)资助学,支持外资投资教育或合作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