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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发放交费登记卡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发放交费登记卡问题的通知
(琼价费字[1999]369号 1999年11月29日)


各市、县物价局(办)、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税外负担的决定》第三条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监督,保障交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乱收费行为,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放交费登记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费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其中:海府地区中央驻琼的省属企业由省物价局负责发放。
  二、《登记卡》发至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卡》只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
  三、《登记卡》由专人保管,当被通知交费时,交费者应将《登记卡》交给收费单位(经办人)按卡中各栏目的标示填写,并经核对《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相符后方可付费。
  四、收费单位收费时,收费经办人应如实明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并在《登记卡》上填好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经办人、收费日期、收费文件名称或文号、收费许可证号码等,以便检查监督。
  五、收费单位《经办人》不实行亮证收费,所持《许可证》过期和未盖年审验证戳印的,不按规定填写《登记卡》,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交费者可拒交,并向当地物价、财政部门举报。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收费主管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票据收费。如有乱收费的,物价、财政部门应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工作,及时发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2000年1月1日起启用,原海南省财政税务厅、海南省物价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手册》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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