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吉省价房涉字[1999]80号 1999年11月10日)
白城市物价局:
《关于对铁路专用线维修费中的小材料费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拥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委托铁路维修企业养护维修专用线时,双方必须签定维修合同。
二、根据铁道部沈阳铁路局、辽宁省物价局、吉林省物价局沈铁价发(1993)134号文件规定,线路维修所用的小材料费,按所维修的线路每延长米7.60元另行计价。即:维修中发生的小材料,须按维修中实际使用的数量计费。对只收费不维修或简化维修的价格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