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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辖八区及市属特定管理区范围划为石矿粘土矿禁采区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辖八区及市属
特定管理区范围划为石矿粘土矿禁采区的公告


  为有效地保护广州市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把广州建设成为现代化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广州市辖八区及市属特定管理区范围划为石矿、粘土矿禁采区。现就禁采区内已开办的石矿场、粘土矿场关闭整治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采区范围:市辖八区及市属特定管理区。
  二、在禁采区范围内已开办的采石矿场、粘土矿场,按照《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实行分期分批无条件关闭,至2001年6月1日前关闭完毕。
  第一批:今年底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石矿、粘土矿开采场,以采矿许可证到期之日为关闭时间。
  第二批:靠近市区,严重影响风景区(南湖国家旅游渡假区)、城市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石矿、粘土矿开采场;靠近水库,严重影响水库储水量的石矿、粘土矿开采场;石场采石工作面面对城市主干道的石矿、粘土矿开采场,关闭时间为2000年3月1日前。
  第三批: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远离市中心的其他石矿、粘土矿开采场,关闭时间为2001年6月1日前。
  三、被划定为禁采区范围内的石矿、粘土矿开采场,不论采矿许可证是否到期,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闭,并由开采者负责按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治理和复垦绿化工作,由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被划定在禁采区内的石矿、粘土矿开采场,采矿许可证已到期限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办理延期登记或重新登记。
  五、被划定为禁采区范围后的石矿、粘土矿开采场,不得进行突击性开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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