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辖八区及市属
特定管理区范围划为石矿粘土矿禁采区的公告
为有效地保护广州市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把广州建设成为现代化中心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广州市辖八区及市属特定管理区范围划为石矿、粘土矿禁采区。现就禁采区内已开办的石矿场、粘土矿场关闭整治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采区范围:市辖八区及市属特定管理区。
二、在禁采区范围内已开办的采石矿场、粘土矿场,按照《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实行分期分批无条件关闭,至2001年6月1日前关闭完毕。
第一批:今年底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石矿、粘土矿开采场,以采矿许可证到期之日为关闭时间。
第二批:靠近市区,严重影响风景区(南湖国家旅游渡假区)、城市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石矿、粘土矿开采场;靠近水库,严重影响水库储水量的石矿、粘土矿开采场;石场采石工作面面对城市主干道的石矿、粘土矿开采场,关闭时间为2000年3月1日前。
第三批: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远离市中心的其他石矿、粘土矿开采场,关闭时间为2001年6月1日前。
三、被划定为禁采区范围内的石矿、粘土矿开采场,不论采矿许可证是否到期,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闭,并由开采者负责按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治理和复垦绿化工作,由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被划定在禁采区内的石矿、粘土矿开采场,采矿许可证已到期限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办理延期登记或重新登记。
五、被划定为禁采区范围后的石矿、粘土矿开采场,不得进行突击性开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