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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

  婚前检查只在有条件的农村实行,并按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硬性附加其它检查项目。
  五、外出务工办证收费问题
  农村农民外出务工办理就业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只交纳工本费。就业卡每证2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每证5元。不得向农民收取输出临时工调配费、流动人口管理费、保险金,不得搭售书刊。不是当地劳动部门组织介绍的农民外出务工,劳动部门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
  六、“达标活动”问题
  停止各种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活动。改造薄弱学校、公路建设等不得向农民摊派钱物。农民捐资办公益事业的,一律遵循个人自愿原则。
  七、生猪购销税费问题
  生猪购销税费收取应严格按省政府粤府[1999]54号文执行,即收取总额每头控制在70元以内,当地原规定低于70元的,不得提高。农民与生猪收购者交易生猪(包括在屠宰点),任何部门不得加收购批差和批零差。
  八、农村电价问题
  农村住宅到户电价在今年内必须降到每千瓦时1元以下,3年内降到每千瓦时0.79元,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除农民购买自用电表外,不准向农民集资、收费。
  九、水利水费问题
  水利工程提供的农业用水价格,要根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受益原则,逐步调整到位,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水资源费和堤围防护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收费。
  十、木材税费问题
  (1)农业特产税,严格按税法规定收取,征收对象是木材生产者或木材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2)增值税:按销价(不含税)13%计,再扣除购进价的10%,所得数为实际征收额,征收对象是木材经营者。
  (3)城建税:该税以实际交纳的木材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市区按7%计征,县城或县属镇按5%征收,乡村按1%征收。征收对象是木材经营者。
  (4)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3%计收,征收对象是木材经营者。
  (5)育林基金: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10%计收,征收对象是木材收购经营单位。
  (6)更改资金(维简费):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5%计收,征收对象为木材收购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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