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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
(粤办明电[1999]2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粤办明电[1999]197号)等文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涉及农民负担的主要项目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问题
  1999年至2001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含教育费附加)三年不变,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要定死一个数,三年不追加。对今年超出标准部分已经收取的,能退的要退,不能退的在下年度抵扣。各县要统一确定提留统筹费的最高限额。对少数标准偏高的乡镇,要进行削减;低于最高限额的,不得提高。乡镇统筹费要按照规定由乡镇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报帐制”,严禁使用单位自己建帐管理。要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防止平调、挪用统筹费。
  二、农村教育其附加费问题
  农村教育费附加属于乡镇统筹项目,由农户承担。禁止在中小学生就学中收取,原来未开征教育费附加的地方,需开征的,应按1997年预算标准,从低收取。农民承担的教育费附加只能用于乡村两级办学,不能上调县(市、区)使用。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5号文件规定,暂停审批农村教育集资一年,农村学校不得收取建校费,不得强行统一校服。农村中小学收费,要严格执行省定项目、县定标准的原则。全省从2000年起取消民师统筹费。
  三、农民建房收费问题
  农民使用本集体土地建房(每户一处),经批准的,交纳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精装本20元体,简装本5元/本。对农民自愿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可发给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允许收回证书工本费。取消向农民建房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各种名目的项目,如报建费、管理费、补偿费、土地垦复金等,一律不得收取。对拆旧建新的,除需要换证的可按规定收取换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结婚登记、生育服务办证收费问题
  农民办理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只交纳工本费。结婚证精装本每对夫妇收9元、简装本2元;生育服务证每证3元。任何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婚育等学习资料费、保证金、敬老基金、纯女户基金、计生合同公证费等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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