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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湛江市遂溪等县执行电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
工业局关于湛江市遂溪等县执行电价的批复
(粤价[1999]326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湛江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你市《关于遂溪县执行省电网电价问题的请示》(湛价[1999]119号)和廉江市《关于要求增补电价城市建设附加费的请示》(廉价[1999]54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遂溪县供电局移交省电力工业局直供直管后,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按附件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二、鉴于廉江市原测算方案不含城市建设附加费,现予以增补。调整后电价价目表见附件二。
  三、徐闻县住宅用电设立“专变”电价,是针对农村住宅用电的,因此农村以外的住宅用电按批复中的“公变”价86.64分/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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