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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专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
关于专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9]214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自治区气象局、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我区气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有关规定,参照邻省区专业气象收费,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制定我区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各级人民政府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及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气象服务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天气预报属于气象公益服务,不得收费。
  为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创收活动提供的专业气象服务,属于有偿服务,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二、气象部门开展专业气象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搞强行有偿服务。对涉农企业提供专业气象有偿服务,服务费应适当优惠。
  三、专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件《宁夏专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四、各级气象部门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按财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除宁价(费)发(1998)92号文件外,过去有关专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宁夏专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宁夏专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 专业气象预报
  01 短时天气预报   每月     500
  02 短期天气预报   每月     300
  03 中期天气预报   每月 	150
  04 专项气象要素预报 每份 	500
  05 一月天气预报   月 	 	400
  06 一季度天气预报  季 		500
  07 年度天气预报   年 		600
  08 天气实况资料   每份	 	200
  09 气象传真服务   每次 	20    资料费另计
  10 远程气象信息传输
    (1)网络服务费   每月 	200-400
    (2)软件制作费   套 双方协议
  11 气象警报服务费  每月 	200   含租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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