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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99]10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目前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有一定差距。为使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二、享受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比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费来源与控制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拨付,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医疗补助经费的预算和核拨要根据各地上年度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的2%左右,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医疗费用增长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比例超过工资总额3%的,需报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
  原享受公费医疗但不是公务员的以外人员,可比照公务员的控制标准和补助办法享受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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