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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3、负责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数额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并登记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个人帐户;
  4、负责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信息和个人帐户信息的记录、转入转出;
  5、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6、定期与地方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沟通情况,互相反馈信息。
  三、财政部门按照新的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在财政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接收由地方税务机关缴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四、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按险种分帐核算的原则,我省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票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附注的形式注明为社会保险基金,同国家税收缴款相区分。
  五、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缴清欠额外,从欠缴之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应缴金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全部归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执罚的事项(不含单独指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罚的事项),省授权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奖惩制度,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要加大投入,尽快建立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沟通情况,相互反馈信息,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专项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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