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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
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粤府[1999]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均列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范围。
  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各自的职责如下: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2、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
  1、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数据征收社会保险费;
  2、负责对逾期未交保险费的单位进行追收,并按规定处罚滞纳金;
  3、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4、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5、将已进行税务登记,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负责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欠缴保险费的数额。
  (三)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核算工作;
  2、负责接收地方税务机关征集的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
  3、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票据的使用。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单位的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负责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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