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复函
(粤价函[1999]555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省编办:
你办《关于申请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请示》(粤机编办[1999]118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复函》(粤办函[1999]677号),现复如下:
一、同意立项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
二、具体收费标准:
(一)事业单位初次登记费每单位300元,其中,公益性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及中小学按补(换)发证照标准收取。
事业单位登记费已包含证照正本、副本和有关表格等材料费用。收取登记费后,不得再向登记单位另收证照、表格等费用。公告所需费用,由报刊据实收取,各有关事业单位自行负责。
(二)变更登记每单位每次50元;补(换)证照收费40元。变更登记和补(换)发证照收费均已包含正本、副本等有关材料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