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多形式提供贷款担保。小企业需要担保贷款的,可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本市的信用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上海分公司;需经过专门批准的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小企业群体等企事业法人出资组建的互助担保机构。
(十八)多渠道筹集贷款担保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贷款担保金的补充;鼓励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向小企业贷款担保金提供捐赠,经市和区、县财税部门认定,对其按规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
(十九)分担贷款担保风险。为发挥互助性贷款担保组织的互保作用,有关部门将筹集专门资金,对互助性贷款担保金中年度损帐比例在5%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金总额1%的资助。
三、服务与管理
(二十)构建小企业服务体系。设立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与现有的行业性服务机构、社会性服务机构、区县设立的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相联系,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一)发挥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作用。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可根据小企业需要,提供信息传递、创业指导、技术咨询、企业诊治、辅导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和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等服务。小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的内外贸易培训服务、技术交流及职称评定等有关事项,可由服务中心予以协调或代为办理。
(二十二)推荐各类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小企业可利用开放实验室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设备从事技术开发,接受技术服务和指导。对其使用设备、进行技术咨询和引进科技成果的费用给予优惠。小企业自设立起两年内,可获得由服务中心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服务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对中介机构降低收费标准而未消化的成本费用支出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给予照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小企业创业者进行创业培训,培训费用给予全免;对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二十三)理顺小企业的经济社会管理关系。凡新办小企业一般不应设有企业主管部门,改制后的小企业,可以实行资产和社会行政关系分属管理,资产由出资者实施经营管理,出资方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小企业与政府、社会有关的经济、社会事务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实施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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