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上海市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1999年11月29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现提出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
  一、设立与终止
  (一)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时,按《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金有困难时,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且最低不低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鼓励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除了申办公司制企业外,创业者可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申办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等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三)实行企业预备期。本市科技人员、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时基本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但在某些条件上一时尚未达到要求,通过短时间可以达到设立要求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预备期企业,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规企业进行管理,享受新设立企业的财税优惠,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现有的社会非正规劳动组织向正式企业进行转化过渡时,也可先申办为预备期企业。
  (四)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额在注册资本25%以下(不含25%)的,经市外资部门审核后,可按内资企业设立登记。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不受设立时间的限制。
  (五)允许外商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投资设立企业。外商以外币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汇率折算人民币后,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认缴资本,可依据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登记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六)改革前置审批办法。除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对本市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办法予以改革。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备案,由有关备案部门实行过程监管;确需继续执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重新核准。前置审批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七)降低企业设立成本。对有关部门在办理小企业注册登记时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费用;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