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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道211线木板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道211线
木板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1999]249号 1999年11月30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211线木板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报告》悉。国道211线木板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财综发[1999]第85号文批准立项,同意收取车辆通行费。
  国道211线木板公路北起环县木钵乡,南至合水县板桥乡。经省计委、省建委分别于1998年批准,以“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方式,对木板公路按部颁二级标准进行全线改建。木板公路一期改建工程曲子至板桥44公里工程投资1.1亿元,其中贷款11475亿元(包括二期工程部分贷款),一期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即日交付使用。现将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按其车辆核定载重吨位计征,吨位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计算。汽车每吨每次6元(客车每10个座位折合1吨),拖拉机每吨每次2元(12马力折合1吨),不足1吨按1吨收取。摩托车每车每次2元。
  频繁过往211线木板公路的车辆,可按自愿原则按月交纳通行费,月票标准:汽车每吨每月220元,拖拉机每吨每月80元,摩托车每车每月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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