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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修订广东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本规定适应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从事无线寻呼业务的经营单位。
  三、无线寻呼业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无线寻呼业务经营单位要依照本规定,本着依法经营、合理收费、提供优质服务、用户自愿和公平、合法竞争的原则,开拓市场,发展用户。
  四、本规定中无线寻呼业务服务范围定义如下:
  (一)本地台--在一个地级市(含所属县、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地寻呼机用户只有在同一个地级市(含所属县、市)范围内才能收到呼叫(收CALL);
  (2)外地(指不在一个地级市)主叫用户呼叫(落CALL)必须拨打长途电话;
  (二)省内联网台--在省内2个以上(含2个)地级市范围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寻呼机用户无论漫游到哪一个地级市,经过或不经过登记(人工或自动方式),即可收CALL;
  (2)主叫用户无需拨打长途电话,只需拨打同一个业务专用号码即可落CALL。
  (三)跨省联网台--在国内5个(含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任何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省内联网台的服务能力;
  (2)寻呼机用户无论漫游到哪一个地级市,经过或不经过登记(人工或自动方式),即可收CALL;
  (3)主叫用户无需拨打长途电话,只需拨打同一个业务专用号码即可落CALL。
  五、无线寻呼业务收费实行省、市分级管理。无线寻呼业务中的跨省联网台及中央或部队驻穗、省直单位开办的无线寻呼台业务收费由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直接管理,除此之外的无线寻呼台业务收费由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物价部门管理。
  六、无线寻呼业务的月租费实行基准价加浮动价的形式。基准价和浮动价幅度上下限由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统一制定。跨省联网台及中央或部队驻穗、省直单位开办的无线寻呼台在省定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5%的幅度内,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在执行之前15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备案。其余由各市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备案。个别因特殊情况需突破规定浮动幅度的,须报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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