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下发的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5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
修订广东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价[1999]305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电信局:
《广东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管理规定》(粤价[1997]157号印发)实施以来,对促进我省无线寻呼行业在合理、公平、有序的原则下开展竞争和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随着近年来我省社会经济和电信业的发展,无线寻呼业面临来自业内外更大的竞争压力。为促进无线寻呼企业进一步形成规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能力,同时为继续完善无线寻呼收费管理,坚决制止恶性降价竞争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请各市收到本文后尽快确定当地无线寻呼业务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备案。
对在本规定执行日之前已收取的月租费等有关费用差额不退不补。
附件:
广东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全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管理,规范无线寻呼业务市场经营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和《
广东省无线电寻呼业务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