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
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9]10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以促进船舶工业的健康发展。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对自1995年以来审批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并于1999年11月底前报省计委。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九五”期后两年,一律暂停审批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利用现有造修船基础设施为扩大品种、提高质量和增强产品竞争力而进行的造修船工艺装备改、扩建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 以及“十五”期间,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确有国际竞争力的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论项目规模大小,一律按项目建设性质,分别报省计委或省经委审核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