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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停止征收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
(闽政办[1999]219号 1999年11月25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全面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强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停止征收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50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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