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停止征收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
(闽政办[1999]219号 1999年11月25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全面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强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停止征收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50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