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换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费字[1999]489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换发有关收费问题的函”收悉。你局根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做好换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92号)精神从2000年1月1日起在全区换发启用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确保换照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1998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换发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每证20元执行,对在1999年1月1日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此次换证时减半收取,即每证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