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价格
管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粤价[1999]314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以国办发[1999]65号和国办发明电[1999]14号文转发了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及发出了开展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并召开了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办公厅随后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的上述文件,并组织收看了电视电话会议。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农村物价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整顿农村电价,控制生猪购销税费,落实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是当前加强农村价格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重点工作
各地必须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主动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在今年内将农村住宅到户电价降到1元以下;必须按省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文)的规定,对生猪购销税费征收严格管理,不准超过规定收取其他税费和搭车收费,农民与生猪收购者交易生猪,任何部门都不得加收购批差、批零差;落实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制止在粮食收购中压级压价、限收拒收、打白条、搭车收费等行为。
二、切实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
各级物价部门除抓好整顿农村电价,控制生猪购销税费标准、落实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等重点工作外,还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农户承担,不得强行在中小学生入学时向学生收取。农村教育费附加用于乡村两级办学,专款专用。农村中小学暂停教育集资,不得收取建校费,不得强行统一校服。
2、农民经批准使用本集体土地建房的,只交纳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在中心村(只限于村委会所在地)新建住房的,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专款专用。其它如报建费、测绘费、管理费、补偿费、土地垦复金等一律不得收取。对拆旧建新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农民办理结婚证、生育证,只交纳工本费。任何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学习资料费、保证金、敬老基金、纯女户基金、计生合同公证费等其它费用,不得搭售福利奖券、纪念章、书刊和其它物品。婚前检查只在有条件的农村实行,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实的收费标准。
4、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办理就业卡、计生证,只交纳工本费。不得向农民收取临时工调配费、流动人口管理费、服务费、保险金,不得搭售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