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195号 1999年11月25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有关免税的申报审批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取得技术转让、开发业务收入并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申请免税时,要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免税申请表(表样附后,各地市局自行印制),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