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普通商品住宅,加快解决职工、居民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要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并按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供应上,要向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倾斜,优先安排给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并可利用房改增值资金,降低提供给困难职工的住房价格。
(八)继续发展集资合作建房。要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严格控制分散、零星的集资建房。允许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土地(或通过置换),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集中征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部门在税费、配套政策和住房贷款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和扶持。各单位组织集资建房的方案,须报市房改办审批。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稳步开放住房二级市场
(一)按照《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逐步提高公房租金水平,到2000年,争取公房租金水平达到占双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房租支出超过双职工家庭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可用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高后,对市政府规定的不可出售公房住户、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实行减、免、补政策。
(二)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房的出售工作,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前租住的公有住房,继续按《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向职工出售。规范现有公房的出售政策,一次性付款折扣要结合利率变动情况,逐步取消;职工购买现住房折扣率,要逐步降低,2000年以后一律取消;公房出售回收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外,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三)为扶持、配合旧城改造,凡于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户,在回迁安置时,视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租住的现住房,可继续按安置当年的房改成本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