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查、市房改办审批、财政核定的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划转资金数额,核定发放住房补贴人员,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补贴资金存入职工个人专户,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具体使用管理 办法由市房改办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职工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达到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如果该职工工作不满20年离开原单位,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
6.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财政部门和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财政拨付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其他收入以及折旧等资金的划转组成。在机制转换初期,财政可视财力情况,分期分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住房补贴。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单位住房补贴的列支渠道顺序如下:(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应立足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包括售房收入和公益金),不足部分在单位自有资金和税后利润中解决。
7.各单位应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职工家庭住房档案以每个家庭成员为对象,包括工龄、职位变化、已享受过实物分配情况或已享受过住房补贴情况等。要利用计算机对职工住房动态实行统一管理,保证住房补贴发放做到公正、合理、公平。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建设
(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
(二)建立以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或由政府和单位利用住房基金和房改增值资金出资兴建,供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社会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当家庭收入水平提高时,应迁出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租金水平。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三)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市房改办审批的制度。
(四)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职工、居民购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