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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四)住房补贴是现阶段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实施。各企业单位应根据经济能力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和市房改办批准后组织实施。各企业单位在制订方案时,应根据单位住房资金来源情况,合理确定职工住房消费比例、住房补贴的基准房价和面积控制标准。住房补贴的发放,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工作年限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原住房面积等因素综合确定。
  1.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
  2.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一次性住房补贴总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与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1999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高于3000元。
  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含阳台)标准上限: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人员)80平方米;处级干部(含副教授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正局级干部120平方米。
  住房补贴比例: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20%,财政、单位补贴比例不得高于80%。
  3.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额等于本市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以及1994年底前工龄的乘积。
  4.职工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可不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收入与房价之比已达合理水平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近,并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经济困难企业,住房补贴可逐步实行,也可降低补贴比例、补贴面积标准或规定补贴限额;亏损的国有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主管部门同意和和市房改办批准,可以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5.职工住房补贴实行“统一管理,专项存储,定向使用”的管理原则。
  住房补贴具有住房公积金性质,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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