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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区
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政府 1999年11月29日)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19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我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宅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我市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于1998年底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在我市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以前,各单位已开工建设或预购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住房,可以继续按《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通知》规定的新政策由职工购买。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资助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利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形式。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1999年,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达到7%,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要达到9%,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职工家庭,经市住房基金管理 中心批准,职工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其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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