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对我省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9]24号 1999年11月29日)
广州、深圳、汕头、揭阳、潮州、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第一阶段出口退税检查已结束,第二阶段将派出工作组前来我省对你市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有关市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一、检查地点
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广州市、深圳市。
二、检查时间
12月7日至12月28日。总局赴广东检查组的各小组组员12月6到省国税局报到,12月6日上午听取省国税局汇报,下午赴被查市,12月7日正式开展检查工作。
12月24日下午各小组与被查市交换意见,25日返回省局,28日与省局交换意见。
三、检查内容
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725号)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检查第一阶段检查中发现的有骗税嫌疑的供货企业的货源情况,以及海关等相关部门反馈的今年以来出口有异常情况的出口企业。
四、检查方式
对出口货物的货源情况及纳税情况采取跟踪检查方式。对出口货物的货源有疑问的,如进项发票属于被查地区企业开出的,检查组要选择重要线索跟踪检查,对其他线索检查组可要求当地国税局按检查组的要求开展检查;如进项发票是外地企业开出的,检查组通过发函的形式进行调查,并请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按规定格式复函,若供货企业销售的出口货物系非自产或进项有问题的,其所在地国税局需再发函上游企业落实,直至核实清楚为止。
五、检查要求
1、总局将第一阶段检查中有骗税嫌疑的供货企业的发函、复省局,省局将移交的线索下发有关地市(县)国税局。有关地市(县)国税局已按第一阶段检查组要求回函的,请对回函内容予以确认;尚未回函的,要抓紧时间核实清楚后回函。在回函问题上各地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