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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河源市所属各县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
工业局关于河源市所属各县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粤价[1999]328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河源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你市报来所属各县电价并价方案收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连平、紫金、龙川、和平县电价并价后各类用户具体价格分别按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执行。
  二、鉴于河源市农网改造工作已展开,为有利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此次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适当摊入电价。河源市所属各县征收标准为各类用电1分/千瓦时。还本付息的收入专款专用于农网改造还贷。
  三、上述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四、希望你市所属各县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工作,加强电价管理,继续降低农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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