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洲
石公路鹤洲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费[1999]39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深圳市物价局、运输局:
《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洲石一级公路过路收费标准的请示》(深运[1999]146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8]804号、计建0782号、省计委粤计交[1995]206号及省交通厅粤交路函[1999]184号文有关规定,同意你市宝安区洲市公路(全长20公里,重丘区一级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通车并交工验收后,由深圳市洲石公路有限公司组织在该路段“鹤洲收费站”对过往机动车辆双向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通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比例扣除管理费外,全部用于偿还宝安区洲石一级公路建设工程贷款和有偿集资本息。还清投资本息后原则上应停止收费。收费站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提取管理比例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收费收入和使用的报表及各类车流量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