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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收费登记证(卡)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收费登记证(卡)问题的通知
(琼价费字[1999]370号 1999年11月29日)


各市、县物价局(办)、省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手册管理制度,对加强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个别市县或部门有自行印制收费登记证(卡),形成多头发证(卡)的情况,为了统一对收费登记证卡的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费卡由省物价局在对原有收费登记证(卡)进行清理后,重新统一印制,各市、县负责发放”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要根据通知精神,在本市县范围内对原有收费登记证(卡)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清理出来的各类收费登记证(卡)或手册,不属省财政税务厅、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一律停止使用。属省财政税务厅、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使用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在对原有收费登记证(卡)进行清理后,省物价局统一印制新的《交费登记卡》,并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到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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