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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1999]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以下称《决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尤其是主要领导,必须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要结合“三讲”教育活动,认真检查单位和个人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及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通过调查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熟练地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各种法律和法规的基本内容,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参加法制学习。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的各级领导对率先建立文明法治环境应有充分的认识,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走在全省前列。
  二、有立法权的地方,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统筹考虑法律规范的立、改、废。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坚持合法性和适当性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应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以下称《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的要求,进一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已建立执法责任制的,要按《条例》的规定加以完善;尚未建立的,要按《条例》要求尽快建立起来。
  四、政府法制机构在机构改革中不能削弱,只能加强。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证。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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