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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七、人寿保险公司的精算方法,应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八、各保险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口径、金额要与企业的报表一致,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同时附报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季和按年报送。季度终了后,县级保险企业应在10日内,地、市企业在20日内向监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省分公司在30内向省国家税务局申报。在季度申报时,对涉及全年计算的有关项目可不进行纳税调整,直接按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写。
 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纳税申报制度。年度终了后,县级保险企业在45日内,地、市保险企业在2个月内向监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省分公司在3个月内分本级和全辖汇总分别向省国家税务局申报。省分公司和地、市保险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所属企业经监管国家税机关审核盖章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项目调整表。
  九、各保险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税法规定为依据。税法有明确规定或有规定标准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尚未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或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或财务制度的统一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十、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经监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一份留存,二份交与企业。各保险企业收到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上一级汇总单位。
 季度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监管国家税务机关和企业各留存一份。
  十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省分公司应在6月底前将经总公司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送达省国家税务局,再由省国家税务局出具反馈单给各地、市保险企业。纳税反馈单作为国税机关就地监管检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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