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9]721号 1999年12月10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所属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继续在北京市汇总缴纳。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保险企业具体单位,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认定。
二、国家税务局对实行汇总纳税保险企业应纳的所得税实行就地监管,并实行同级监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本级及汇总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国家税务局监管,各地、市分公司及其直属汇总纳税企业由所在地地、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监管。地、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一个分局负责地、市级保险分公司所得税的日常监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直属的营业部、涉外营业部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监管。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直属营业部核算的特殊情况,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暂由省局监管。
三、各保险企业应如实划分直销业务和代理业务,以准确核定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据实扣除。
四、保险企业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累计折旧额50%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同级监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经批准同意后,按不超过3年的期限分期扣除。 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须事前报同级监管国家税务机关。对由省分公司统一安排的装修工程,也可由省分公司统一报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经批准后,可据实在税前列支或分期摊销。
五、保险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按规定的比例据实在税前扣除。如省分公司需对这两项费用在全省统一计算、调剂使用,应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同意。对无收入的省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可由监管国家税务机关酌情核定其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
六、保险企业向下级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应报同级监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