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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9.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按出资额行使表决权,并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不干预经理层的日常经营。强化监事会的功能,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监事要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权益不受侵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或聘任。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以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要分设。
  10.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依法规范企业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企业改制时,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或变更个人劳动合同,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努力形成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企业职工身份转换补偿办法,对解除原有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的补偿。推行职工全员竞争上岗,实行按岗定薪,突出岗位要素对职工收入的决定作用,严明奖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领导人的待遇与原行政级别脱钩。
  切实解决好重改制轻转机和改制不转机的问题。处于垄断行业的企业也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
  11.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要紧紧围绕市场,注重市场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大力做好市场营销工作。狠抓管理薄弱环节,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着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审计和监督,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新路子。
  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
  12.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进一步理顺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的状况,确保出资人到位。积极探索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起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监督、资产营运公司运营、国有企业经营的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省、市一级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权,对国有资产实行宏观监管,并直接监管被授权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审查批准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确定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13.加快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采取多种途径尽快组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对少数符合产业政策、规模大、效益好、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其行使国有资产运营职能。被授权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重大决策、经营者选择、投资受益等出资者权益,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主要职能是:持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对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按照产权关系和《公司法》的法定程序,实行委派和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营运,决定所持有国有产权的收益分配、使用。再投资和资本运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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