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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黑价行函字[1999]66号 1999年12月7日)
佳木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向公立医疗机构征收污水排污费政策界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不得向医疗机构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26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正常污水排污费暂不征收。对超标污水排污费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予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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