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1999年底
实现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全面落实我市确定的限期治理超标污染源工作目标,确保到1999年底实现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总公司)、有关单位,必须把限期治理超标污染源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任务,抓紧实施各项污染源的治理工程,确保今年底全面完成达标排放任务。不能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市属企业和区县所属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转产或停产治理。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总公司)要对本地区、本系统目前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负责,逐一进行认真分析,狠抓落实。
(一)对能够治理的单位,必须全力以赴往前赶,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对治理工期比较紧,年底前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做出到期停产治理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期停产治理。
(三)对治理达标无望的单位,必须关闭或转产,并提前做好人员分流和有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因为经营不景气已经停产的单位,必须提出正式停产报告,由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复。恢复生产前必须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
(五)对搬迁改造不落实的单位,到期实行停产治理。
三、市环保局要负责做好限期治理超标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要集中监督管理力量,加强对各单位限期治理工作进度的检查监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二)做好到期关、停超标排污单位的执法准备工作,抓紧制定年底考核和执法检查的行动方案。
(三)对个别消极等待、拖延观望迟迟不开工的单位,要提前报告市人民政府,提前下达停产治理决定。
(四)要做好服务工作,对于治理技术确实达到国内现有工艺条件先进水平,但仍不达标的单位,要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验收。
(五)做好国家对我市污染源限期达标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