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
关于鹤山市实施电价并价及开平市电价并价方案的批复
(粤价[1999]327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门市物价局、工业委、电力局:
你市转报鹤山市电价并价方案(鹤价字[1999]第27号)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鹤山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一。
二、鉴于鹤山市农网改造工作已展开,为有利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此次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适当摊入电价。征收标准为各类用电(稻田排灌除外)2.5分/千瓦时。还本付息的收入专款专用于农网改造还贷。
三、上述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四、希望你市通过加强电价管理,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工作,继续减轻农民负担。
五、1999年底起,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最高限价为1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