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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鹤山市实施电价并价及开平市电价并价方案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
关于鹤山市实施电价并价及开平市电价并价方案的批复
(粤价[1999]327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门市物价局、工业委、电力局:
  你市转报鹤山市电价并价方案(鹤价字[1999]第27号)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鹤山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电具体价格执行附件一。
  二、鉴于鹤山市农网改造工作已展开,为有利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此次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适当摊入电价。征收标准为各类用电(稻田排灌除外)2.5分/千瓦时。还本付息的收入专款专用于农网改造还贷。
  三、上述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四、希望你市通过加强电价管理,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工作,继续减轻农民负担。
  五、1999年底起,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最高限价为1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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