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金秀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金秀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桂价房字[1999]474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柳州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金秀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柳署价字[1999]52号)悉。近几年来,金秀县自来水厂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相继投入一定资金新建了自来水净化系统并对管网进行了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同时受制水原材料、燃料价格上涨以及工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还贷能力,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你局适当调整金秀县城市供水价格,即:生活用水由现行0.88元/立方米调整为1.0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由现行0.98元/立方米调整为1.1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16元/立方米调整为1.3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洗车场用水)由现行1.65元/立方米调整为2.30元/立方米。调整后的价格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