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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121”电话气象信息
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吉省价房涉函字[1999]7号 1999年12月1日)


省气象局、邮电管理局:
  《关于请批“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吉气函字(1999)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开展“121”电话气象信息答询业务要本着用户自愿使用的原则,经营单位要明码标价,对外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二、“121”电话气象信息答询业务的收费标准暂按每分钟0.30元收取。市话通话费按规定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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