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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1999]44号 1999年12月3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对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置及沈阳铁路局设置的共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对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要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文机关等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凡属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收费项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地区和部门负责的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部门   收费依据
  1  国际商务师资格证书培训考试费     省外经贸厅  辽财综字(96)694号
  2  外销员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培训考试费 省外经贸厅  辽财综字[96]694号
  3  信息网员费              省计委    辽财综字(93)222号
  4  信息咨询费              信息中心   辽财综字[93]222号
  5  音像档案保护费            省档案局   辽价发[92]52号
  6  其他服务收费             省档案局   辽价发(92)52号
  7  住宅小区自管房屋管理费        省建设厅   辽价发(92)197号
  8  协议运输费(又称协议运价)       沈阳铁路局  部门自定
  9  绘制借用铁路用地平面图费       沈阳铁路局  辽价发(92)59号
  10  上市公司专家评议咨询费        省证券委   辽财综字(95)590号
  11  文物出境鉴定费            省文化厅   辽价发(92)95号
  12  新闻出版管理费            省出版局   辽价发(96)148号
  13  再生资源流失补偿费          省计委    辽财综字(92)414号
  14  绿地建设费              省建设厅   辽价发[9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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