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将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各类成人教育与培训。积极进行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股份合作制等办学形式的试点,鼓励各种形式的筹资、投资、捐资办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管理、评价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民办教育遵循教育规律、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实行规范化管理。
13、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使农村教育切实转变到主要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上来。要优化农科教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科学普及、文化、体育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化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积极开展社区教育的实验。鼓励和支持高校与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等在人才培养、技术开发、创办企业等方面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工作。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和发展科技园区,培育若干家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高校的人文学科和社会学科研究要发挥多学科优势,对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政府和企业发展提供实质性的研究成果。
在全区城镇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必须接受1-3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格收录用,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或办理开业手续。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14、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在教师。各级各类教育都要建设一支适应教育现代化需要、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数量足够、相对稳定、结构优化的教师队伍。
15、进一步稳定教师队伍。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编制标准,各地、市、县要核定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学校的人员编制。各级财政按核定的中小学校人员编制数核拨教师工资。要在2000年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要切实依法保障和提高教师工资收入,保证按月足额发放教师工资。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教师生活福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