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航道养护费征收范围和计算单位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航道养护费征收范围和计算单位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1999]582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航道养护费征收范围和计算单位有关问题的请示》(佛价[1999]154号)悉。经与省财政厅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7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的《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因此,我省航道养护费的征收范围应按1997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的《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8]20号文附件3中交通部门第3项“内河航道养护费”的征收范围应包括在我省江河、水域、沿海航行、作业、施工及固定停泊在通航水域上的各类船舶、竹木排和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除《办法》三条另有规定外)。
  二、港、澳、台籍船舶进入我省江河、沿海航行时征收的航道养护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8]20号文的规定执行。该文件中规定以“天/总吨(千瓦)”作为计算单位的,如每航次不足一天均按一天计算;一天内航行多个航次的,也按一天计算。

fy_lar_58224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