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航道养护费征收范围和计算单位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1999]582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航道养护费征收范围和计算单位有关问题的请示》(佛价[1999]154号)悉。经与省财政厅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7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的《
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及国家《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因此,我省航道养护费的征收范围应按1997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的《
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
二条和第
三条的规定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8]20号文附件3中交通部门第3项“内河航道养护费”的征收范围应包括在我省江河、水域、沿海航行、作业、施工及固定停泊在通航水域上的各类船舶、竹木排和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除
《办法》第
三条另有规定外)。
二、港、澳、台籍船舶进入我省江河、沿海航行时征收的航道养护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8]20号文的规定执行。该文件中规定以“天/总吨(千瓦)”作为计算单位的,如每航次不足一天均按一天计算;一天内航行多个航次的,也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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