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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0]5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残疾人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保障,也是关系到全市人民奔小康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领会《若干意见》精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落实。
  二、依法全面推行残疾人劳动就业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出本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规划,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检查和督促,确保政令畅通,使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沿着法制的轨道顺利实施。
  三、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当前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所采取的战略性举措。各级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根据《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30号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顺利实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和重庆市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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