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丽江县污水处理价格的批复
(云价商发[1999]354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丽江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丽江县污水处理厂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报告》收悉。鉴于丽江县污水处理设施已经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环境保护和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同意丽江县向排污户加收污水处理价格,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价格标准:每立方0.20元。对特困户的优惠或减免办法,由你局商有关部门具体制定。
二、执行范围: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各类用水户(包括自来水用户和自备水源的用户)。
三、计价水量:自来水用户按实际用水量;自备水源的用户按基本用水量。基本用水量由县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同类自来水用户的平均用水量分类核定。
四、执行时间:从1999年12月1日以后的用水量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