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
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87号 1999年12月3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所在地市、地国税局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中央直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管理问题,按省国税局黑国税发[1997]1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