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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鹤岗至大连公路鸡西至牡丹江段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鹤岗至大连
公路鸡西至牡丹江段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综字[1999]176号 1999年12月15日)


牡丹江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
  为筹集鹤岗至大连公路鸡西至牡丹江段的建设资金,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保证鹤岗至大连公路鸡西至牡丹江段建设贷款的及时足额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8)交公路字28号文件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对用贷款建成后的201国道鸡西至牡丹江段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用来偿还建设贷款或保证经营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具体收费办法、征收标准及收费年限等事宜,待该段公路建成通车后,由省财政、物价、交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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