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抗震与
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抗发[1999]002号 1999年11月25日)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抗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均于98年颁布实施。在这些法规中明确给予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抗震设防质量的执法责任,为保证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贯彻
防震减灾法和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完善抗震设防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对违反抗震设防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搞好工程抗震工作。
根据反映,在
防震减灾法和条例颁布后部分地方就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问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和交叉进而影响到工程建设及抗震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建委、省抗震办对此问题非常关注,经研究,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地震工作部门是
防震减灾法的两个主要执法主体,多年来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应本着互相支持合作的态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共同搞好防震减灾工作。
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在省条例中已做了规定。今年以来,省地震局又在拟定管理办法准备报省政府批准,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未与省建委达成一致,目前还未出台,在此办法未出台之前各地不宜另行制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免与省上的管理办法产生冲突。况且,做为一种大地宏观性的自然现象的研究管理,并不适合在地(市)一级另行制定办法。
三、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只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才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其中的重大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和影响。这就界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特殊性。只有个别特殊工程才有必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对我省而言,控制在按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中的甲类建筑物和甲类构筑物即可,乙类及乙类以下的建构筑物在抗震规范中均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不需再做安评,各地(市)在掌握此事时应严格遵守,不应层层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