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不能或不应划分各自用地范围的,可确定为共用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各自建筑面积比例或按协商分摊。
第六十六条 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他项权利。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单位可确定他项权利。
第六十七条 已经使用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用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土地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原则上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宗地界址(带征土地除外)。批准用地具体界线不明确的,实际使用面积没有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按现状确认土地使用权。
屋檐、挑出的阳台和走廊,以及室外楼梯等建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凡属于公共使用的,不得划入单位或个人的用地范围。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丈量数为准。单位用地如果在原批准用地四至界线内,实际用地面积与原批准用地面积不符的,按现在勘丈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七十条 下列情形暂缓确定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者未申请土地登记的;
2、违法用地未处理的;
3、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4、土地利用不合理的;
5、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
6、非法转让土地的;
7、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或《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受政府委托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部门已经处理、裁决过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裁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